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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州市临川区2020年区外教师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年6月10日 浏览:509 次

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(2015—2020年)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15]43号)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(2015-2020)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赣府厅发[2015]76号)、《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(2016-2020年)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抚府办发〔2016〕44号)和《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川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(2016-2020年)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临府办发[2016]23号)等文件精神,支持区外教师回原籍任教,切实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实际困难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实施对象
  原户籍是临川区(籍贯),在外县(区)任教满五年已婚(已共同育有子女)的在编在岗公办教师。

二、资格条件
  区外学校教师申请调入我区任教的,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:
  
1.为区外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,任教满5年,且每年的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。
  
2.政治思想表现好,无违法违纪行为,身体健康。

3.年龄在45岁以内(截至当年8月31日)。
  
4.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。小学教师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初中、高中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。
  
5.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。

 三、安置原则
  符合条件且提出申请调入我区乡村学校工作的区外公办学校教师,经教体局资格审查后,在全区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,按程序进行报批,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,统一安排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任教。不服从分配的,将不予以安排。  

四、申办程序
  1.凡符合条件提出申请者到临川区教体局三楼人事股C16室登记;同时准备好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:身份证;学历证;③本人户口簿;教师资格证;⑤职称资格证;⑥结婚证;⑦工资AB卡;⑧荣誉证书;⑨配偶、子女户籍及配偶工作单位证明;⑩公办学校任教五年及主管部门同意调出证明。(提交申请及材料截止时间:2020年6月15日。)

2. 报区政府审批同意。

3. 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、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,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。

4.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。

五、附则
  1.本办法所说的乡村公办学校是指临川区所辖的农村学校。
  2.本办法由临川区教体局负责解释。
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抚州市临川区教育体育局

2020年5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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